第一章 總則

第1條(適用條款)
  1. 本公司依據此條款以及細則(租借條款與租借導覽所記載的內容,以下相同),將租賃汽車(以下簡稱爲租車)租賃給承租人。本條款以及細則無約定之事項,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日本的一般習俗來處理。
  2. 本公司在不違反此條款以及細則的宗旨,法律法規及日本習俗的範圍內允許設立特約。有特約時,以特約優先。

第二章 予約

第2條(申請預約)
  1. 承租人在同意本公司所定的租賃條款、細則及租賃費用的前提下,用本公司所指定的方法租賃車輛時,請事先表明所需車種,使用目的,租賃時間,租賃場所,還車地點,駕駛人,兒童座椅等附屬品以及其他租賃條件(以下簡稱【租賃條件】)後即可進行預約。
  2. 本公司在接到承租人的預約申請時,原則上依據所保有的車輛範圍來接受預約。除了本公司特殊認可的情況以外,承租人須支付本公司所規定的預約金。
第3條(更改預約)
  1. 當承租人想變更前項第1條租借條件時,需事先与本公司聯繫并取得同意。
第4條(關於取消預約等)
  1. 承租人取消預約時需得到本公司的同意。
  2. 因承租人的個人原因,超過預約時間1個小時以上未辦理租賃手續時,本公司將取消預約。
  3. 當前2項所述情況發生時, 承租人應按照規定向本公司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若預約取消手續費已支付時,本公司將向承租人退還已支付預約金。
  4. 因本公司的原因取消預約或無法簽訂租賃合同時, 本公司將退還承租人已支付的預約金。
  5. 因事故,盜竊,未歸還,召回,天災等難以確認責任方的原因而導致無法簽訂租賃合同時,以取消預約處理。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取的預約金。
第5條(替代車)
  1. 當本公司無法提供符合承租人所要求的車種時, 本公司有權向承租人提供與預約車輛條件不相符的替代車輛(以下簡稱【替代車】)。
  2. 當承租人接受前項條款時, 本公司將提供除車種以外其他條件与預約車輛一致的替代車。當替代車的租賃費用比預約車輛高時,以預約車的價格收費,反之將以替代車的價格收費。
  3. 承租人有權拒絕接受第一項所述替代車,并取消預約。
  4. 對於前項的情況,租賃合約無法簽訂的原因在於本公司時,本公司按照第4條第4項取消預約,并返還已收取的預約金。
  5. 第3項的情況下,第1項無法租賃之因素為事故,竊盜,不還車或受借人延遲歸還出賃車,或是天災,等其他非敝社責任之因素之事由,第4條第5項的預約取消,或敝社已收取之費用,將與歸還之費用。
第6條(免責)
  1. 預約被取消或租賃合同未簽訂時,除了第4條及第5條所規定的情況以外,雙方都不能提出任何賠償要求。
第7條(代理預約)
  1. 承租人可通過本公司授權的旅行代理店,合作公司等(以下簡稱【代理者】)進行預約。
  2. 通過代理者進行預約的承租人,只能通過代理者對第3條或第4條所述內容進行變更或取消預約。

第三章 租借

第8條(簽訂租賃合約)
  1. 當簽訂租賃合約時,承租人應明示第2條第1項所規定的條件,本公司應明示本條款,細則及價格表。除了無可租賃車輛時,承租人或駕駛人屬於第9條第1項及第2項的任何1項時,承租人拒絕提供本條款第5項及其他與租賃條款相關的承租人信息時除外。
  2. 簽訂租賃合約時承租人按照第11條第1項所規定,須向本公司支付租賃費用。當承租人使用折扣券,代理者發行的優惠券(簡稱【優惠券】)等時,須在簽訂租賃合約時向本公司提出。
  3. 租借者加入本公司所設定之免責補償制度及安心保險(基礎安心保險、豪華安心保險、尊爵安心保險),在簽訂租借合約時,需支付免責補償費以及安心保險費。
  4. 租借者在租借契約簽訂後不管任何因素均無法加入或解除免責補償制度或安心保險(基礎安心保險、豪華安心保險、尊爵安心保險。)。
  5. 本公司根據監管機構關於租賃車輛的基本通知(自旅第138號,1995年6月13日)的2(10)及(11),有義務在租賃簿(租賃原票)及第14條第1項所規定的租賃證書里記錄駕駛人的姓名,地址,駕駛證的種類及駕駛證(主1)的號碼,有必要附上駕駛人的駕駛證複印件。簽訂租賃合約時有權要求承租人提供承租人所指定的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的駕駛證及其複印件。當承租人本人為駕駛人的時候,應提供本人的駕駛證及其複印件,當承租人和駕駛人不為同一人物時,應提供駕駛人的駕駛證及其複印件。
    (注1)所謂的駕駛證是指道路交通法第92條所規定的駕駛證中,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19條附加樣式第14式的駕駛證以及道路交通法107條第2款所規定的國際駕駛證或外國駕駛證。
  6. 簽訂租賃合同時本公司有權要求承租人及駕駛人提出駕駛證以外的能夠確認本人身份的證件及其複印件,承租人及駕駛人有義務配合此要求。
  7. 爲在租賃期間與承租人及駕駛人取得聯繫,簽訂租賃合約時需按照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承租人或駕駛人的移動電話號碼。
  8. 敝在締結租借條約時,受借者可以使用現金或信用卡支付第2項之費用,或指定使用其他方式支付。
第9條(拒絕簽定租賃合約)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屬於以下各條款所述狀況時,本公司將無法与之簽定租賃合約。
    1. 無法提出駕駛租賃車輛所需要的駕駛證時。
    2. 被認定身帶酒氣時。
    3. 被認定有因使用毒品,興奮劑,信納水等而出現中毒症狀時。
    4. 同乘者中有6歲以下兒童,而未配備兒童座椅。
    5. 屬於暴力團,暴力團關係團體及其他反社會組織的成員。
  2. 承租人或駕駛者屬於以下各條款所述狀況時,本公司有權拒絕簽署租賃合約。
    1. 簽定租賃合約時的駕駛人和預約時的駕駛人不同時。
    2. 在過去的租賃過程出現過拖欠租車費用行為者。
    3. 在過去的租賃過程中出現過第17條中的行為者。
    4. 過在過去的租賃過程中(包括其它租車公司),有過第18條第7項或第23條第1項所述事項時。
    5. 在過去的租賃過程中,有過因違反租賃條款或保險條款而未能使用汽車保險的事實時。
    6. 有其他本公司認定的不適當事項行為時
  3. 不管上述各項如何,以下情況時本公司也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合同并取消預約。
    1. 無法提供可租賃車輛時。
    2. 同乘者中有未滿6歲的兒童,而承租人或駕駛人不爲其配備兒童座椅時。
第10條(租賃合約的成立等)
  1. 租賃合約于本公司收到租賃費用,并提交租車給承租人時成立。此時,預約申請費將充當為租賃費用的一部份。
  2. 前項所述的租賃車輛的交付,于第2條第1項中所明示的開始時間,租賃場所中進行。
第11條(租賃費用)
  1. 租賃費用爲以下各項費用的合計,本公司的費用表中將列出各項目的具體費用。
    1. 基本費用
    2. 免責保險費
    3. 特殊裝備費
    4. 異地還車費
    5. 燃料費
    6. 配車費
    7. 基礎安心保險方案費用
    8. 豪華安心保險方案費用
    9. 尊爵安心保險方案費用(加入限制沖繩地區店舖※臨空豐崎、法人赤嶺、泊、DFS、赤嶺店、宮古空港前店、新石垣島空港店之訪日外國旅客限定。)
    10. 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是在呈報給地方運輸局陸運支局長(兵庫縣爲神戶運輸管理部兵庫陸運部長,沖繩縣爲總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第14條第1項同樣)後,實施的費用。
  3. 依照第2條預約之後,若發生修改前條租賃費用的情況時,以價格更低的費用表爲准。
第12條(租賃條件的變更)
  1. 承租人在租賃合約成立之後,若想變更第8條第1項的租賃條件時,必需先經過本公司的同意。
  2. 若前項租賃條件的變更將影響租賃業務的正常進行時,本公司有權拒絕變更租賃條件。
第13條(檢查維護及確認)
  1. 本公司交付給承租人的租賃車輛,是依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維護】之規定,進行定期檢查整備過的車輛。
  2. 本公司依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第2項的【日常檢查維護】之規定,實施定期的日常檢查整備。
  3. 承租人或駕駛人需確認租賃車輛的狀態是否爲前兩項所述,外觀及附屬品狀態是否存在整備不良及是否符合其它租賃條件。
  4. 通過前項的確認,若發現整備不良的情況是,本公司將立即實施必要的整備工作。
  5. 兒童座椅的安裝爲承租人或駕駛人的責任,本公司對兒童座椅的安裝不負任何責任。
第14條(租賃證的交付及攜帶)
  1. 本公司在交付租賃車輛的同時,將記載有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之規定事項的租賃證交付給承租人或駕駛人。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期間,必須携帶本公司交付的租賃證。
  3.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遺失租賃證時,需立刻告知本公司。
  4.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還車時,需將租賃證一同歸還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15條(管理責任)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從拿到租賃車輛開始,到歸還至本公司時為止(以下稱【使用中】),要履行管理者的注意義務,使用并保管好租賃車輛。
第16條(日常點檢及整備)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每天使用租賃車輛之前,須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第2項(日常檢查整備)之規定,實施日常檢查及整備。
第17條(禁止行為)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期間,禁止以下行為。
    1. 未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及道路運輸法等的允許,將租車用於汽車運輸事業或類似目的。
    2. 將租車做規定用途之外使用,或由第8條第5項所述租賃證中所記載的駕駛人以外的人員駕駛車輛。
    3. 轉借租車,或將租車做擔保之用,而造成侵害本公司所有權的一切行為。
    4. 偽造或變造租車的登記車號或車牌,又或是改造或改裝租車等改變其原來車形的行為。
    5. 未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將租車使用於各種試驗或競技,或是為其它車輛牽引或推助的行為。
    6. 違反法律法規或風俗習慣的使用行為。
    7. 未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對租車加入損害保險。
    8. 將租車運出日本。
    9. 其它違反此租賃合約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18條(違法停車時的處置)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法違法停車接到罰單時,請自行到違反停車地域警察署繳納罰款及因拖車,保管,領取而產生的各種其它費用。
  2. 當本公司接到來自警方有關違法停車的聯絡時,將与承租人或駕駛人聯繫,請迅速移動車輛,并在租賃期間滿了后或本公司指示時間內到警察署接受處理。當發生租車被警方拖移的情況時,本公司可自行判斷是否從警察署拿回車輛。
  3. 在發生前項所述情況時,本公司有權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提示交通違法通知書或是罰單,收據等。無法確定的情況下,請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承認違法停車的事實并主動前往警察署立案,同時在本公司所定【自認書】上簽名。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配合本公司并立即支付本公司所定違法停車違約金。
  4. 本公司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向警方提供違法停車的承租人或駕駛人的自述書及租賃證等含有個人信息的資料,以協助調查。又或是向公安委員會提供道路交通法第51條第4項第6款所定辨明書,自述書及租賃證等資料,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此不提出疑議。
  5. 本公司因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法,而收到根據道路交通法第51條第4項第1款發出的違法放置罰款通知,又或是因搜尋承租人或駕駛人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及因車輛的移動,保管,領取而發生的各種費用都將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出以下所示金額的支付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日期內支付所需金額。
    1. 違法放置罰款金額
    2. 本公司所定違法停車違約金
    3. 因搜索而發生的費用及因車輛的移動,保管,領取而產生的費用
  6. 承租人或駕駛人因第3項所定內容向本公司支付違法停車罰款關聯費用后,承租人或駕駛人因支付罰款或因提起公訴而被取消罰款時,已向本公司支付的罰款費用中,扣除未支付費用后進行退還。退還時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
  7. 本公司接到第5項所示通知,又或是承租人或駕駛人未在本公司指定日期內支付第5項所示罰款費用時,本公司將把承租人或駕駛人未支付違法費用的情況上報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并將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姓名,住所,駕駛證號碼等個人信息登録同協會系統。承租人或駕駛人全額支付第5項所示費用時,本公司將取消已上報信息。
  8. 承租人或者駕駛者未經允許在他人私有地(指定停車場外)違法停車的情況下,本公司將使用備份鑰匙移動車子。當私有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要求賠償違法停車費用以及拖車等費用時,需由承租人或駕駛者支付。上訴情況,承租人或駕駛者請盡快支付賠償費用。

第五章 歸還

第19條(歸還責任)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在租賃期間將結束時到規定場所歸還租車。
  2. 承租人或駕駛人需賠償因違反前項而給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
  3. 因天災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承租人或駕駛人無法在租賃期間內歸還租車而造成的損害,不追究其責任。若遇此情況,請立刻与本公司聯繫,並遵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處理。
第20條(歸還時的確認)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向本公司歸還租車時,除正常使用所造成的摩損外,將依照提交時的確認票車況移交。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歸還租車時,請先確認車內沒有遺留物後再歸還。車輛歸還後,本公司一概不負責遺留物的保管。
  3. 承租人或駕駛人有還未支付的費用時,請在歸還時清算。
  4. 租車歸還時未加滿燃料的情況下,將依據費用表的價格請承租人支付燃料費。
第21條(租賃期間變更時的租賃費用)
  1. 承租人或駕駛人需變更第12條第1項中的租賃期間時,費用將依據變更后租賃期間的所定費用來計算。
第22條(歸還場所等)
  1. 承租人或駕駛人需變更第12條第1項中所定的歸還場所時,根據歸還場所的位置,需負擔相應的回送費用。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沒有徵得本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將車輛歸還至預訂歸還場所以外的場所時,本公司將徵收以下違約金。

    歸還場所變更違約金:所需回送費用的200%
第23條(不歸還租賃車輛時的處理方法)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期間滿了后,未至預訂歸還場所歸還租車,或者,沒有按照本公司的歸還要求行動,又或者以所在地不明為理由不歸還車輛時,本公司有權使用法律手段提出刑事訴訟,并向全國租車協會呈報及登錄。
  2. 當發生前項所述情況時,為確定租車的所在場所,本公司有權向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家人親戚,工作單位等關係者進行調查,或是啓動車輛定位系統等追蹤措施。
  3. 當發生第一項所述情況時,本公司將根據第28條所定內容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出傷害賠償,租車的回收費用及因搜索承租人或駕駛人而產生的各種費用也將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
  4. 第1項的條件符合時,本公司持有將該租賃車登記取消之權利。
  5. 第1項該租令車被發現時依照弊公司的判斷自行將該租賃車回收時所遺留之物品,沒有相關保管之責任。

第6章 發生故障,事故,盜難時的對策

第24條(發現故障時的處理方法)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駕駛租車過程中發現異常或故障時,請立即停靠車輛后与本公司聯繫,再根據本公司的要求行動。
第25條(發生事故時的對處方法)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乘用租車期間發生事故時,請立即停靠車輛。無關事故大小,在採取法律處置的同時,請依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情況,并按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處理。
    2. 根據前項修理租車時,除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外,請前往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修車廠進行修理。
    3. 請向本公司及契約保險公司提出所需要的相關事故書類,不要拖延。
    4. 關於事故后,与第三者做私下談判或協商時,需事先得到本公司的同意。
  2. 借承租人或駕駛人,除前項所列事項之外,其餘事故的處理及解決需自行進行。
  3. 本公司可為承租人或駕駛人提出相關租車事故的處理建議,并同時協助解決。
  4. 敝社為確認事故狀況為目的,於車輛中裝載行車紀錄器,為了當發生撞擊或緊急剎車等狀況紀錄為目的。
  5. 敝社在必須確認狀況時,前項所記載的行車紀錄器將為重要的依據。
第26條(發生盜難事故時的處理方法)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車期間發生盜難事故或其它被害事故時,請依照以下條款進行處理。
    1. 立即向最近的警察署報案。
    2.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被害狀況,根據本公司的指示行動。
    3. 請向本公司及契約保險公司提出所需要的相關事故書類,不要拖延。
  2. 承租人或駕駛者,除了實行前面措施外,需自己負責處理事故并解決問題。
  3. 本公司、為了承租人或駕駛者順利處理事故,將協助勸導與解決。
第27條(因租車無法使用而導致的合約終止)
  1. 租賃過程中,因故障,事故,盜難或其它原因(以下稱故障等)導致租車呈無法使用的狀態時,租賃合約終止。
  2. 前項所述情況發生時,承租人或駕駛人已支付的租賃費用將充當租車的收取及修理費用,不予退還。但故障等因第3項或第5項所述原因時除外。
  3. 故障等原因若存在于提車之前,本公司可提供代車,代車條件以第5條第2項為准。
  4. 若承租人不同意使用前項所述代車時,本公司將退還已收租賃費用。若是本公司無法提供代車時,也以同法處理。
  5. 若是無法明確責任方的情況下,本公司將退還未使用時間的相應租賃費用。
  6. 除本條所定事項外,因其它原因導致租車無法使用而造成本公司損失時,本公司有權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出賠償請求。

第7章 賠償及補償

第28條(賠償及營業補償)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所駕駛的租車給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時,需賠償相應損失。
  2. 前項所述損害之中,因事故,盜難,承租人或駕駛人的責任而導致的故障,車輛破損及異味,使租車無法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損失,本公司將依據費用表中的營業損失補償費來計算,向承租人或駕駛人請求補償費用。
第29條(保險及賠償)
  1. 當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有第28條第1項的責任時,本公司根據其加入的損害保險及本公司所規定的補償制度,在以下範圍內支付保險金或補償金。
    1. 對人賠償:每人金額無上限 (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險)
    2. 對物賠償:以一次事故為限 無上限 (免責金額0 日元)
    3. 對車賠償:以一次事故為限 時價 (免責金額10萬 日元)
    4. 人身伤害賠償:每人3,000萬日元
      (只限于租赁车辆内的乘客)
  2. 發生前項條款所述內容以外的損害時,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
  3. 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租賃合約的情況時,將不適用于第1項條款,因此產生的費用將由承租人或駕駛人全額負擔。
  4. 不屬於保險範圍或超過保險金額上限而產生的費用,也將由承租人或駕駛人全額負擔。
  5. 當發生本公司代承租人或駕駛人支付損害賠償金的情況時,請承租人或駕駛人立即還清此款。
  6. 1項第2號及第3號所述保險金或相關補償制度的免責部分發生時,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但是,承租人或駕駛人加入免責保險并支付完保險費用時,未向警察及本公司報案的事故,未支付保險費的事故,及違反租賃條約的事故,若不屬於其中任何一方時,免責金額由本公司負擔。該損害保險約款之免責條款事故,符合於本租賃約款第9條(拒絕簽定租賃契約)1至3號後所該發生之事故,符合於第17條(禁止行為)1至5號的事故,以及任意延長租賃期間且在延長期間內發生事故皆無法適用此補償制度。

第8章 (租賃合約的解除)

第30條(解除租賃合約)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期間違反此條款,或第9條第1項個號所述內容的情況時,本公司有權在無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解除租賃合約,并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迅速歸還租車。承租人或駕駛人已交租賃費用將不予退還。
第31條(協商解約)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期間需中途解約時,在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并支付相應解約金的情況下,可以中途解約。本公司扣除已使用租賃期間的相應費用后,向承租人或駕駛退還剩餘租賃費用。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基於前項所述解除租賃合約時,需支付以下所示費用。

    中途解約金
    ={(租賃合約期間的基本費用【除去租賃合約所定還車場所的異地還車費】)}
    ­{(從租賃到歸還期間的基本費用)(除去解約時實際還車場所的異地還車費)}乘以50%

第9章 個人信息

第32條(個人信息的利用目的)
  1. 本公司所取得的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個人信息,將用于以下目的。
    1. 根據道路運輸法第80條第1項,簽訂租車合約時製作租車證件等,爲了履行租車事業營業者的義務。
    2. 為了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介紹出租車輛,二手車輛和本公司的其他商品以及提供相關服務和發送各種活動的信息,宣傳廣告及信件。
    3. 因尊爵安心險的使用規範,將於確認書中記載同乘車者之護照英文姓名,西元出生年月日,性別,以利使用附帶之服務。
    4. 簽訂租車合約時,為了對承租人或駕駛人進行本人確認和審查。
    5. 爲了進一步開發本公司的商品和服務以及提高顧客滿意度,向承租人或駕駛人進行問卷調查。
    6. 用統計學的方法對個人信息進行整理,分析,製作無法識別個人身份的統計數據。
  2. 當以第1項沒有規定的目的使用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個人信息時,本公司將事先明示利用目的。
第33条(个人信息注册及使用同意)
  1. 若發生下列情況時,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駕駛證號碼等个人信息,將被登記在全國租車協會的系統不超過7年的時間,并被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及其所屬各地區租車協會的會員租車公司簽訂租車合約時用於審查。
    1. 根據道路運送法第80條第1項、對於租車業務者,創作租借條款契約書等符合業務許可條件,并有義務實施。
    2. 本公司收到根據道路交通法第51條第4項第1款規定發出的違法停車罰款通知時。
    3. 未全額支付本公司第18條第5項所規定的違法放置關聯費用時。
    4. 符合第23條第1項規定所述不歸還車輛情況時。
  2. 出租期間通信行導航器將取得情報(行進資料、附屬情報等),將提供統計,分析各人的識別,以不特定的加工型態,將提供此資料於第三者之同意書。此時該第三者禁止將此資料恢復。

第10章 其它

第34條(抵消)
  1. 基於此條約本公司及承租人或駕駛人都負有賠償責任時,可相互抵消責任。
第35條(延滯賠償金)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及本公司任何一方,基於本條款履行金錢債務發生延滯時,需支付對方年率14.6%的延遲延滯賠償金。
第36條(條款細則)
  1. 本公司在實施此條款時可制定其它細則,相關細則与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公司在制定其它細則時,將揭示於本公司營業所內,并在本公司發行的宣傳冊,網頁及價格表上記載。有變更情況時也同樣處理。
第37條(消費稅)
  1. 基於此合約發生債权问题时, 包括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在内的费用,由承租人或駕駛人向本公司支付。
第38條(日文條款的優先權)
  1. 當日文條款內容与英文或中文繙譯內容不符時,以日文條款內容為准。
第39條(管轄法庭)
  1. 基於此條款而發生的權利及義務紛爭時,將在本公司總店,分店或運營所所在地管轄法院進行裁判。

付  則

本條款(部分修订)于2019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