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租借人或辦理手續時登記之駕駛)因車禍造成第三者或敝公司造成損害時,所產生的賠償責任,須由顧客自行負責。為減低賠償損失補償的保險。表列為保險賠償之上限額度。但賠償金額須由顧客負擔。
對人賠償 (對方受傷或死傷的情況) |
無上限 | 含車輛損害賠償責任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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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賠償 (對方車輛或物品損害的情況) |
無上限 | 一次事故為限,免責額度0萬日圓。 |
車輛賠償 (租賃車損害的情況) |
時價金額 | 一次事故為限,免責額度10萬日圓。 |
人身傷害賠償 (乘客受傷害的情況下) |
3000萬日圓 | 每位3000萬日圓為止(僅限於搭乘租賃車中乘客) |
※乘客因事故造成傷害時(包括死亡,後遺症),不論駕駛人的過失大小,均可得到同等賠償。
(3000万日圓上限額:根據保險條約計算,包括治療費用。)
對物賠償及車輛賠償中,需由承租人負擔的部分費用。
※根據地區及車種的不同,免責額也將改變。
沖繩地區 | 1,650日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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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道地區 | 1,650日圓(全車種) |
萬一發生不屬于本公司責任的事故,盜難,故障,破損而需要修理,清洗車輛時,此期間對本公司造成的營業損失將由承租人負擔。
車輛可以交還預約的營業所(車輛駕駛的狀況)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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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無法交還預約的營業所(車輛無法移動的狀況) | ¥50,000 |
若發生下述各狀況時,客人已加入的各種保險將無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