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條款

租借條款

關於個人訊息
  1. 承租者(包含租車條約申請者)以及駕駛人(以下各「租借人」、「駕駛人」)為當社之以下目的之承租者及駕駛者個人訊息使用之同意。
    1. 租賃車業者為了履行相關義務,含租賃契約製成等,須遵守租賃車相關基本通知(自旅第138號 平成7年6月13日,以下稱「基本通知」)。
    2. 省核承租人或駕駛人之身份。
    3. 以商品開發等同時又滿足顧客需求為目的,對承租人或駕駛人實施問卷調查。
    4. 為了制成統計資料,對於個人情報的統計、分析以及個人識別而制成非特定形態之資料。
  2. 出租期間之導航系統或行車記錄器之相關訊息的取得(運行資料、屬性情報等)將以統計、分析之個人識別,加工成非特定形態之檔案提供給予第三者。此時第三者禁止將加工過之資料還原。
與外部服務的合作和個人訊息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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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沖沖繩觀光旅遊局營運行觀光動網頁「OKINAWA COMPASS」所連結構成「FUN COMPASS」將提供給NTT Communications Co., Ltd. 和 NTT Comware之公司。
    1. [何時提供]
      ・本網頁所預約之旅遊情報將上傳至「FUN COMPASS」管理之,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提供
    2. [提供個人情報之項目]
      ・預約號碼、預約營業所、出發日期以及還車日期等相關租車訊息
    3. [提供目的]
      ・客戶對「FUN COMPASS」之使用

第1章 總則

第1條(適用條款)
  1. 本公司依據此條款以及細則(租借條款與租借導覽所記載的內容,以下相同),將租賃汽車(以下簡稱爲租車)租賃給承租人。承租人依照第8條第5項之規定承租人和駕駛人不同時,需要讓駕駛人了解此約款同時遵守。本條款以及細則無約定之事項,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日本的一般習俗來處理。
  2. 本公司可以在不違反租賃契約、法律、法規、行政通知和一般的慣例中所描述事項範圍,特疏協議。牽訂特別協議,該特別協議優先描述租賃契約中記載之事項。

第2章 預約

第2條(申請預約)
  1. 租車時承租人同意本協議,章程和公司另行規定的費用表,並按照本公司規定方法,車輛類別、使用目的,租賃開始日時,租賃場所,租賃地點、可指定歸還地點、司機、兒童座椅等附屬物品以及其他的租賃條件(以下簡”租賃條件”)來申請預訂。
  2. 承租人申請預約時,36條第1項規定為基礎進行代理租賃(依照同項規定包含接受代理租賃車輛之代車交付),特殊情況除外。原則上本公司保有租賃車的範圍內接受預約。在這原則下本公司接受租賃車的預約,此時程需人需要支付預約之費用,但在本公司認定之特殊狀況下除外。
第3條(變更預約)
  1. 承租人變更前條第1項之條件時,需要徵求本公司之同意。
第4條(取消預約等)
  1. 承租人經過本公司之同意可以取消預約。
  2. 承租人個人之狀況,因超過預約租賃時間超過一小時以上無法簽訂租賃車契約(以下稱為「租賃契約」),本公司將取消預約。
  3. 依照前2項之狀況,承租人應按照規定向本公司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若預約取消手續費已支付時,本公司將向承租人退還已支付預約金。
  4. 承租人應按照規定向本公司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若預約取消手續費已支付時,本公司將向承租人退還已支付預約金。
  5. 事故、遭竊、不還車、招回、天災等其他或非承租人或本公司之責任未能簽訂租賃合約,則取消預訂。在這樣的狀況下,公司應退還收到的預訂押金。
第5條(替代車)
  1. 當本公司無法提供符合承租人所要求的車種時, 本公司有權向承租人提供與預約車輛條件不相符的替代車輛(以下簡稱【替代車】)
  2. 當承租人接受前項條款時, 本公司將提供除車種以外其他條件与預約車輛一致的替代車。當替代車的租賃費用比預約車輛高時,以預約車的價格收費,反之將以替代車的價格收費。
  3. 承租人有權拒絕接受第一項所述替代車,並取消預約。
  4. 對於前項的情況,租賃合約無法簽訂的原因在於本公司時,本公司按照第4條第4項取消預約,並返還已收取的預約金。
  5. 第3項的情況下,第1項無法租賃之因素為事故,竊盜,不還車或受借人延遲歸還出賃車,或是天災,等其他非敝社責任之因素之事由,第4條第5項的預約取消,或敝社已收取之費用,將與歸還之費用。
第6條(免責)
  1. 本公司或承租人預約被取消或尚未簽署租賃契約時,上述第4條或第5條規定,將給予免除,相互不能提出賠償。
第7條(代理預約)
  1. 承租人可以透過代理本公司預約業務之旅行社、相關公司等(以下稱「代理者」)進行預約。
  2. 透過代理者對進行預約之承租人,只能透過代理者進行第3條及第4條之預約的變更或取消。

第3章 租借

第8條(簽訂租賃合約)
  1. 簽訂租賃契約時,承租人應該明示第2條第1項之規定,本公司應該明示約款、細則、價格表等租賃條件。但是,如果沒有可以提供租賃契約實行之租賃車輛時,或承租人或駕駛人屬第9條第1項或第2項之條件除外。
  2. 簽訂租賃合約時承租人按照第11條第1項所規定,須向本公司支付租賃費用。當承租人使用折扣券,代理者發行的優惠券(簡稱【優惠券】)等時,須在簽訂租賃合約時向本公司提出。
  3. 承租人加入本公司所設定之免責補償制度及安心保險(基礎安心保險、豪華安心保險、尊爵安心保險),在簽訂租借合約時,需支付免責補償費以及安心保險費。
  4. 如論任何原因,承租人在簽訂契約後不管任何理由無法加入前項之免責補償和安心保險等方案。
  5. 承租人在租賃契約簽訂後不管任何因素均無法加入或解除免責補償制度或安心保險(基礎安心保險、豪華安心保險、尊爵安心保險。)。
  6. 本公司根據監督機關關於租賃車基本通報(注1)為基礎,租賃簿(租賃原本)以及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租賃證需有駕駛人之姓名、住址,駕駛執照種類以及駕駛執照(注2)的號碼記載之義務,或須付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之複印本,在簽訂租賃契約時對於承租人或承租人所指定之駕駛人(以下稱之為駕駛人)_需要提供駕駛執照,或駕駛執照支複印本。當承租人與駕駛人不同時,駕駛人 有義務提供駕駛執照與其複印本。
    1. (注1)監管機構之基本通報,國土交通省自動車交通局長通報「關於租賃車基本通報」(自旅第138號平成7年6月13日)之2.(10)以及(11)。
    2. (注2)駕駛執照為道路交通法92條之規定,駕駛執照中,道路交通發施行規則第19條別記樣式第14書式之駕駛執照。或道路交通法107條之2的規定,國際駕駛執照或外國駕駛許可證,以此證為基準。
  7.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簽訂租賃契約時,需提供可以確人為承租人或駕駛人本人之駕駛執照以外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承租人或駕駛人有義務配合。
  8. 與本公司簽訂租賃契約期間,取得與承租人和駕駛人的聯繫,承租人或駕駛人必需要提供可連繫之手機號碼。
  9. 與本公司簽訂租賃契約時,承租者得以使用現金或信用卡支付第2項之費用,或指定使用其他方式支付。
第9條(拒絕簽定租賃合約)
  1. 承租人及駕駛人如違反以下各項條款,將無法簽訂租賃契約。
    1. 無法提出租賃車所需要之駕駛職照,同時也拒絕交付駕駛執照之副本時。
    2. 被認定有喝酒時。
    3. 被認定有使用毒品、興奮劑等呈現中毒之狀態。
    4. 同乘者中有未滿6歲兒童,同時沒有使用兒童座椅者。
    5. 被認定為屬於暴力團體或與暴力團體成員有關之其他違反社會組織者。
  2. 承租人及駕駛人如違反以下各項條款,將無法簽訂租賃契約。
    1. 預約時所定之駕駛者和簽訂租賃契約時駕駛者不同時。
    2. 過去租賃行為中對於其他租賃公司有積欠延遲支付租賃費用之事實者。
    3. 過去租賃行為中有出現第17條之情事者。
    4. 過去租賃行為中(包含其他租賃車業者),有第18條第7項及第23條第1項之事實者。
    5. 過去租賃行為中,違反租賃合約及保險合約之無法適用之情事者。
    6. 與本公司交易時,對於本公司之從業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有暴力行為包含語言暴力,或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請求。
    7. 有散布謠言或不時言論,造成本公司信用或業務有損失者。
    8. 有其他本公司認定不適合之行為者。
  3. 前2項,如以接受承租人的預約,將會以取消預約來處理,同時取消人預約時的手續費,如已收取費用將會把收取之費用退回給予承租人。
第10條(租賃合約的成立等)
  1. 租賃契約為承租人支付租賃費用,本公司交付承租人租賃車後成立。此時預約所支付之訂金,將作為租賃費用的一部分。
  2. 前項租進車的交付,第2條第1項所示的時間開始,同時記載交付租車場所。
第11條(租賃費用)
  1. 租賃費用為以下費用合計後知金額,本公司將於收費明細中表列各項費用。
    1. 基本費用
    2. 免責補償費用
    3. 異地取環車手續費
    4. 燃料費
    5. 配車費用
    6. 基礎安心包方案(此為基礎安心包加入為前提)
    7. 豪華安心包方案(此為豪華安心包加入為前提)
    8. 尊爵安心包方案(限訪日外國旅客。本件 此為尊爵安心包加入為前提)
    9. 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為租借車輛時,本公司向沖繩總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以下,第14條第1項相同)提出後所實施之費用。
  3. 依據第2條預約後租賃費用更改時,將提供預約時所適用之費用和轉交時費用比較後較低費用為租賃費用。
  4. 關於租賃費用將於細則中訂定之。
第12條(租賃條件變更)
  1. 承租人在簽訂租賃車契約後,想要變更為第8條第1項,需要受到本公司的同意。
  2. 本公司依照前項租借條件,因租賃事業受到影響,將有權拒絕接受變更租賃條件的權利。
第13條(檢查維護及確認)
  1. 本公司依照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整備)所定要點檢查,經必要的檢查整備後在將租賃車交付。
  2. 本公司依照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整備﹞所定要點檢查,實行必要之整備。
  3. 承租人或駕駛人必須確認租賃車是否符合前2項之敘述,同時是否符合檢查表為基礎之外觀,附屬品知檢查,同時是否符合租賃車之出租條件。
  4. 本公司將依照前項,如發生租賃車有不良之狀況時必須要重新實施租賃車之整備工作。
  5. 兒童安全座椅是否正確安裝此為承租人或駕駛人之責任,關於兒童安全座椅之安裝,本公司將不負責一切任何責任。
第14條(租賃證的交付、攜帶等)
  1. 本公司在交付租賃車時,依照地方運輸局運輸之局長所定事項記載租賃證交付給承租人或駕駛人。
  2. 承租人及駕駛人於租賃車使用中需將前項之租賃證隨身攜帶。
  3. 承租人及駕駛人如租賃證遺失時必須直接通知本公司。
  4. 承租人及駕駛人於歸還租賃車時需將一併歸還租賃證於本公司。

第4章 使用

第15條(管理責任)
  1. 承租人及駕駛人,於租賃車交付起至返還租賃車此段時間(以下稱之為使用中),必須負起管理者的義務,妥善的使用及保管。
第16條(日常檢查及整備)
  1. 承租人及駕駛人,關於租賃車使用中,需於每日出發前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條第47條之2(日常檢查整備)之規定,實施每日必要之檢查整備。
第17條(禁止行為)
  1. 承租人及駕駛人於使用中不可以有以下行為。
    1. 未經本公司許可以及道路運送法許可下自行將租賃車從事汽車運送事業或用於其他相似之目的。
    2. 將租賃車使用於所規定用途之外,同時第8條第5項登記之租賃證所登記駕駛人之人員駕駛租輛車之行為。
    3. 租賃車轉租或用來作為擔保等損害本公司權利之行為。
    4. 偽造或變造車輛號碼及車牌號碼,或擅自改裝租賃車改變其外觀等行為。
    5. 未經過本公司知同意,將租賃車使用於各種測試或更向車輛競技以及車輛牽引或助推之行為。
    6. 租賃車使用於違法及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
    7. 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將租賃車加入產險。
    8. 將租輛車運出日本國。
    9. 租賃車沒有經過同意運至離島。
    10. 違反其他第8條第1項承租條件之行為。
第18條(違法停車之處置等)
  1. 如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車期間違反道路交通法之違規停車收到罰單時,請自行前往管轄警察局前往繳交罰金,以及違法之車輛的拖車、保管等費用。
  2. 本公司收到警察通知租賃車違規停車時,承租人或駕駛人需立即迅速的將車輛移動。並且在租賃契約合約滿時,自行前往管轄之警察局接受處罰。如果本公司的租賃車已遭警方拖吊時,依照本公司的判斷,也有自行前往警察局取回的可能。
  3. 在發生前項所述情況時,本公司有權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提示交通違法通知書或是罰單,收據等。無法確定的情況下,請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承認違法停車的事實並主動前往警察局立案,同時在本公司所定之自我認同書【以下稱之為(自認書)】上簽名。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配合本公司并立即支付本公司所定違法停車違約金。
  4. 本公司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向警方提供違法停車的承租人或駕駛人的自述書及租賃證等含有個人信息的資料,以協助調查。又或是向公安委員會提供道路交通法第51條第4項第6款所定辨明書,自述書及租賃證等資料,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此不提出疑議。
  5. 本公司因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法,而收到根據道路交通法第51條第4項第1款發出的違法放置罰款通知,又或是因搜尋承租人或駕駛人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及因車輛的移動,保管,領取而發生的各種費用都將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出以下所示金額的支付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日期內支付所需金額。
    1. 違法放置違反金額
    2. 本公司所訂之違規停車之違約金
    3. 因搜索而發生的費用及因車輛的移動,保管,領取而產生的費用
  6. 本公司接收到前項放置違規費用支付之命令時,或承租人、駕駛人於本公司所指定之日期間收到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全額繳納,本公司將把承租人及駕駛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駕駛執照證號等呈報登錄於一般社團人全國租賃車協會管理系統。
  7. 承租人或駕駛人根據第1項規定,違規停車需繳付所有的罰金之狀況,該承租人或駕駛人同時違反第2項之貴定,又以第3項規定為基礎又簽自認書,無法依照本公司之規定時,本公司將依照第5項所定之放置違反罰金以及違規停車罰金,向該承租人收取分別之罰金。
  8. 儘管第6巷之規定,本公司由承租人所取得之違規停車之罰金以及第5項第3號所規定之全額費用時,本公司將依據第6項之規定將不對全國租賃車協會提出呈報,已呈報者將取消資料。
  9. 承租人根據第5項為基礎,已支付本公司請求之金額外,承租人或駕駛人隨後支付違規停車之費用或被提起訴訟,放置違反罰款繳付命令被取消時,本公司已退還放置違反罰金時,已支付於本公司之違規停車罰金必須還給承租人。第7項為基礎本公司如收違規停車罰金時,同樣之。
  10. 依照第6項之規定,將登錄於全國租賃車協會,如已繳清違規停車費用將會撤銷違規停車罰金之命令,或第5項規定已對本公司繳清所有費用,將呈報全國租賃車協會取消其記錄。
  11. 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未經允許在他人私有地(指定停車場外)違法停車的情況下,本公司將使用備份鑰匙移動車子。當私有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要求賠償違法停車費用以及拖車等費用時,需由承租人或駕駛者支付。上訴情況,承租人或駕駛者請盡快支付賠償費用。
第19條(行車記錄器)
  1.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租賃車搭載行車記錄器,行車記錄器將紀錄承租人和駕駛人之狀態,同時此記錄將利用於以下目的。
    1. 為了事故發生時確認事故發生之狀況。
    2. 在租賃車管理或租賃契約履行等需要時,確認承租人或駕駛人之狀態。
    3. 用於營運之分析,以提高對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商品、服務的提高,同時提高客戶服務滿意度。
  2. 關於前項租賃車搭載之行車記錄器之相關情報,基於法律的原則,承租人或駕駛人收到法院或行政機關之要求、命令公開,本公司將在有限度的範圍公開。
第20条(行車記錄器)
  1. 承租人以及駕駛者同意,租賃車在裝設有行車記錄器的狀況下,將記錄承租人或駕駛者之駕駛狀況,本公司對此記錄下之情報有以下使用之目的。
    1. 事故發生的情況下,為了確認事故發生當時之狀況。
    2. 租賃車的管理或租賃契約履行等有必要時,確認承租人和駕駛者的駕駛狀況。
    3. 用於行銷分析,為了提高受借人和駕駛者商品服務以及提高顧客滿意度。
  2. 承租人以及駕駛者,前項所述依照行車記錄器所記載之情報,本公司接受到法律上的要求,如法院或其他行證機關或公家機關所要求、命令將會有限度的情況下公開。

第5章 返還

第21條(歸還責任)
  1. 承租人或駕駛人,需將租賃車於承租時間期滿前於指定地點歸還於本公司。
  2. 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前項所規定時,將需負責所有本公司之一切損失。
  3. 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造成承租人或駕駛人無法在租賃期間準時還車,造成本公司之損害,將不需要負責任和責任。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人需要立即與本公司連繫,同時遵守本公司之指示。
第22條(歸還時的確認等)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歸還租賃車時需要有本公司在場下歸還。在此狀況下,除一般使用下的耗損,需要在出租時的狀態歸還車輛。
  2. 歸還租賃車時,承租人或駕駛人需要確認租賃車輛中是否有同乘者遺留之物品,確認後歸還。本公司將不負責租賃車歸還後遺留物品之保管責人。
  3. 承租人或駕駛人需於歸還租賃車時將會將會支付之金額,清算結束。
  4. 除前項之其他,歸還租賃車時汽油、輕油等燃料未加(未加滿)之狀態,承租人或駕駛人需支付照表計算之燃料費。
第23條(租賃期間變更時的租賃費用)
  1. 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12條第1項變更租賃期間,變更後應支付變更後所相對應之費用。
  2. 承租人或駕駛者依第12條第1項未接受到本公司之同意,超過租借期間而歸還,加上前項費用,還需支付「還車時間更改違約金」。
  3. 還車時間更改違約金=超時所對應之超時費用 × 200%
第24條(歸還場所等)
  1. 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12條第1項所定更改歸還地點時,因更改還車地點所需要支付租賃車之回送費用。
  2. 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12條第1項將歸還地點更改為非本公司所指定地點時,將需支付非指定地點歸還之違約金。
  3. 更改還車地點違約金=依照變更地點之所需回送費用× 200%
第25條(不歸還租賃車時處置方式)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租賃期滿,未將租賃車歸還於指定地點,或本公司要求歸還時不予理會,或承租人所在地點不明等理由,將採取民事和刑事之措施,將呈報登陸於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賃車協會,將告知此協會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駕駛證號等包含相關個人訊息。再依照第35條所規定登錄於全國租賃車協會系統中。
  2. 本公司對於前項所發生時,為了確認租賃車的所在位置,將有權對於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家人或親屬、工作地等作相關之調查或開啟對於車輛的定位系統等追蹤措施。
  3. 符合第1項之情況,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照第28條所定需要對本公司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負擔租賃車的回收以及尋找承租人或駕駛人之費用。
  4. 符合第1項之情況,本公司將會取消此租賃車之租借。
  5. 符合第1項之情況,於租賃車裡發現時,本公司將自行判斷接管此租賃車,這個情況下,租賃車中所遺留之物品等將不負保管責任。
  6. 符合第1項之情況,租賃情間滿時本公司將對租賃車以及備品回收的期間收取箱對應的租賃費用(正常金額)支付於本公司。第30條所定之早成本公司之損害賠償(找尋租賃車以及回收租賃車,同時包含尋找承租人或駕駛人之費用),須由承租人支付費用。

第6章 故障、事故、遭竊時的處置方式

第26條(發現故障時的處置方式)
  1. 成租人及駕駛人於租賃車使用中發生異常或故障時,請立即停止駕駛,同時通知本公司,並聽從本公司之指示。
第27條(發生事故時的處置方式)
  1. 承租人及駕駛人於租賃車使用中租賃車發生事故,請立即停止駕駛,不管事故的大小,都須遵守法律的制規,然後依照所定方式處置。
    1. 發生事故狀況時請立即與本公司連繫,聽從本公司指示。
    2. 根據前項規定,租賃車修理時需為本公司所認可之場所,請於當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工廠實行。
    3. 關於事故需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契約之保險公司進行協助調查,必須要提出的事故報告不可拖延。
    4. 關於與事故方之協議等需要受到本公司之承諾。
  2. 承租人及駕駛人除前項措施處置外,需自行負起事故處理和解決知責任。
  3. 本公司需給予承租人及駕駛人事故處理之建議及協助順利解決之。
  4. 本公司於租賃車中裝載車載型型車記錄器,以確認事故發生時之狀況為目的,同時可以記錄發生撞擊或緊急制動之狀況。
  5. 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將採取前項之記錄驗證,進行處置措施。
第28條(發生竊到時的處置方式)
  1. 承租人及駕駛者,如使用中的租賃車發生竊盜或其他被害之情事時請依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置。
    1. 立刻前往最近警察局通報。
    2. 立即通知本公司被害狀況,聽從本公司之指示。
    3. 竊盜等其他被害情事需配合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簽約之保險公司協助調查,同時提出相關需要的書類證明,不得拖延。
第29條 (因租賃車無法使用導致合約終止)
  1. 租賃過程中,因故障,事故,盜難或其它原因(以下稱故障等)導致租車呈無法使用的狀態時,租賃合約終止。
  2. 前項所述情況發生時,承租人或駕駛人已支付的租賃費用將充當租車的收取及修理費用,不予退還。但故障等因第3項或第5項所述原因時除外。
  3. 租賃前所發生的故障、車況不佳等其他租賃車不適合使用時必須重新簽訂租賃契約,同時提供承租人替代車輛。提供之代車將以第5條第2項為基準。
  4. 如承租人無法接受前項所提供之替代車輛,本公司將會全額退回所收取之租賃車費用。如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車輛之處理方式。
  5. 因無法歸咎故障為承租人、駕駛人以及本公司所造成的狀況下,本公司將退回所收取之租賃車費用,同時終止租賃契約,退回之費用為租賃期間至歸還租賃車之時,所扣除之差額。
  6. 此項規定之外,承租人造成租賃車無法使用之故障情事發生,本公司將對承租人索賠。但是,如因本公司所造成的故障或重大的過失,將不適用之。

第7章 賠償及補償

第30條(賠償及營業損失補償)
  1. 如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租賃車時造成租賃車有所損害,承租人需負責賠償本公司租賃車之損失。但是,無法歸咎責任於承租人或駕駛人時除外。
  2. 前項所述損害之中,因事故,竊盜,承租人或駕駛人的責任而導致的故障,車輛破損及產生異味,使租賃車正常使用而產生損失,本公司將依據費用表中的營業損失補償費來計算,向承租人或駕駛人請求補償費用。
  3. 承租人或駕駛人關於租賃車的使用,承租人或駕駛人故意的過失造成第三方或本公司損害,將需要賠償此損失。
第31條(保險及補償)
  1. 承租人及駕駛人必須負起第30條第1項和第3項之賠償責任,本公司租賃車所簽之損害保險以及本公司所制定之賠償制度,在以下的範圍內支付保險金或補償費用。
    1. 對人補償
      每人額度 無上限 (含汽車損害責任險)
    2. 對物補償
      以1次事故為限 無上限 (免責金額 0萬日圓)
    3. 對車兩補償
      以1次事故為限 額度為時價 (免責金額 10萬日圓)
    4. 人身傷害賠償
      每人3000萬日圓 (限租賃車中之乘客)
  2. 第1項本公司所簽約之損害保險契約中的保險條款或補償制度之免責事由之情況,第1項規定之保險金或補償金制度將不適用,此損害將由承租人或駕駛者必須賠償之。
  3. 違法反租賃條約,第1項固定保險金或補償金無法適用,此損害之情事將全部承租人或駕駛人所負擔之。
  4. 保險金或補償金無法支付之所害以及第1項規定所支付之保險金額或補償金額超出額度時,將由承租人或駕駛人全額負擔之。
  5. 保險金或補償金所無法支付之損害以及第1項之規定超出保險金或補償金,承租人及駕駛人需要負擔。注意、依照特別條約第1項的額度變更的情況,超出特別條約所制定額度,將由承租人及駕駛人所負擔。但是,遇到巨大災害的處理辦法特別的財政措施法(昭和37年法律第150號)第2條為基礎巨大災害和指定災害(以下稱之為巨大災害)之損害,所受到的損害為所指定的巨大災害之地域造成租賃車的遺失,損害或其他的被害之情況下,將屏除承租人及駕駛人故意重大過失之責任,承租人和駕駛人將不需賠償。
  6. 本公司在支付承租人和駕駛人所需支付損害金額時,承租人和駕駛人須立即支付本公司其賠償金額之費用。
  7. 第1項第2號及第3號所定之保險金或免責補償金額將由承租人及駕駛人所負擔。但是,承租人和駕駛人在簽訂租賃契約時加入免責補償制度,支付免責補賞手續費之情況下,未向警察和本公司所報案的事故,保險金所不支付的事故,沒有違反租賃條款中事故情況下,本公司將負擔此免責額。

第8章 租賃契約的解除

第32條(租賃契約的解除)
  1. 本公司對於承租人或駕駛人與使用中違反契約,或第9條第1項之情事,將不作任何的通知直接解除契約,同時要求立即歸還租賃車。在此狀況下,本公司將不退回租賃時所收取之費用給予承租人。
  2. 前項的狀況下,承租人必須對本公司所產生的損害進行賠償。
第33條(同意解約)
  1. 在使用中承租人可以取得本公司之同意並支付以下所示之解約金,即可中止租賃契約。在此狀況本公司將返還租賃時所收取之費用,解約金為租賃日期起至合約終止時之差額,此差額將退還於承租人。
  2. 承租人基於前項解除租賃合約時,須要支付本公司解約手續費。
  3. 中途解約手續費=(租賃契約期間所相對應之費用)-(租賃開始至返還期間之相對應之費用)*50%

第9章 其他規定

第34條(代理租賃)
  1. 本公司對於租車時所希望車輛等級、車名或車款之租賃車無法提供之情況(包含申請租借之營業所無停放配置此租賃車知情況),將根據第8條第1項之規定,提供其他同租賃車業者所租借之車輛交付於申請人。(此稱之為「代理租賃」)
  2. 於代理租賃情況下,關於此租賃車,如有故障或其他狀況所發生之情況,等同於本公司所保有之租賃車相同方式,將車輛提供業者進行修理維護等,確保租賃者或駕駛人之方便性。
第35條(抵消)
  1. 本公司基於此條款對於承租人或駕駛人有金錢債務,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於本公司有金錢債務時可相互抵銷。
第36條(延遲損害賠償)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及本公司任何一方,基於本條款履行金錢債務發生延滯時,需支付對方年率14.6%的延遲延滯賠償金。
第37條(細則)
  1. 本公司在實施此條款時可制定其它細則,相關細則与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公司在制定其它細則時,將揭示於本公司營業所內,並在本公司發行的宣傳冊,網頁及價格表上記載。有變更情況時也具有相同效力。
第38條(消費稅)
  1. 承租人應基於租賃條款中繳交消費稅(含地方稅)給予本公司。
第39条(反社会的勢力等の排除 排除違反社會勢力等)
  1. 本公司、承租人及駕駛人(以下承租人及駕駛人稱之為「承租人等」)聲明並保證以下各項均不適用於現在或將來。
    1. 組織犯罪集團、幫派成員,非暴力團員但為超過5年者,為組織犯罪集團準成員,有加入組織犯罪集團之附屬公司、公司敲詐勒索者、社會活動家 、具有特殊情報其他等同人員,(以下 簡稱「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等)」)。
    2. 受暴力組織所管理之人員或實際上經營或管理有關之暴力團體,或需接受社會的批判之先關人員。
    3. 被認為利用暴力團員來謀取自己或第三者的不正當利益或損害第三方者為目的。
    4. 被認定參與提供犯罪組織集團成員資金或任何方便之事者。
    5. 防範犯罪所得之收益相關法律之定義為「犯罪收益者」以及有關之犯罪人均簡稱「犯罪」。
  2. 本公司及承租人等承諾不自行或私底下利用第三者從事以下任何行為。
    1. 暴力和超越法律責任之不當要求的行為。
    2. 言語的威脅、暴力的行為、以及散佈不實的言論、詐欺損害對方之信譽和影響對方業務行為。
    3. 犯罪屬於犯罪之行為。
    4. 其他符合前款規定之行為。
  3. 承租人等違反前兩項規定時,屬第30條規定,即使承租人受到損害發生時,本社將不承擔其責任。
第40條 (日文條約優先適用)
  1. 當韓文、英文及中文合約中如與日文合約內容因翻譯有所差異時,將以日文合約中之條款為優先適用之。
第41條 (管轄法庭)
  1. 此和約中之條款發生權利及義務紛爭時,本公司將交由所管轄之法院進行裁決。

付  則

此約款(部分改訂),於2022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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